现行《担保法》规定在保证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日常生活中借款时只要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上担保人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但以后大家要注意不能这样写了,根据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彻底改变了现行法律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担保方式的认定。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什么不同呢?通俗地说就是如果是一般保证,当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债务人,只有在经过法院强制执行还执行不到债务人的财产时,债权人才能起诉担保人;而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当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还款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要求担保人还款。可见,一般保证对于债权人来说当债务人不还款时要起诉担保人要麻烦得多。所以以后大家如果借钱给人需要担保人签字时一定要记得注明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然,不管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债务人不还款,担保人最终都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所以许国喜律师提醒大家,为了少给自己找麻烦,尽量不要为别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