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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已逾20年,钱到底要不要还?

来源:江苏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5日

20余年前,王先生借给丁先生1万元,借条上没有写归还日期。近日,王先生翻出这张发黄的借条,将对方告上法庭。时隔这么久,这张借条还有效吗?近日,吴江法院调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人终于拿回了本金及相应利息。

王先生诉称,1996年12月11日,丁先生以做羊毛衫缺少资金为由向他借款1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借条一份。事后几经催讨,丁先生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不还,并于2002年7月23日在借条上重新签字确认。这么多年过去了,丁先生一直没有还钱。于是,王先生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丁先生归还上述借款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丁先生辩称,自己确实向王先生借过1万元钱,但是自1996年至2018年已经过了20年,超过普通民事权利20年的最长保护期,应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借款发生在1996年,但是根据借条书写的最后落款日期2002年7月23日,也就是丁先生重新签字确认的借款日期,并未超过普通民事权利20年的最长保护期。为更好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丁先生分期归还王先生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000元,合计46000元。

法官提醒,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要把握好时效问题,以免丧失胜诉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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