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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保免责条款未经提示不生效!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2日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微信网页中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包括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后,张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张某的继承人潘某等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遂起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张某驾驶机动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更换发动机未申请变更登记,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驾驶的机动车虽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更换发动机未申请变更登记,但并不等同于无有效行驶证,该情形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将该情形列入免除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需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应主动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基于投保人请求才被动产生的。

本案中,投保人在网页中填写相关信息后,并不是主动弹出保险条款页面,而是直接出现“我已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引导投保人勾选后确认投保,投保人仅勾选而没有点击阅读《投保须知》或《保险条款》,仍可点击“确认投保”按钮。该网页设置必须在投保人主动点击时才会出现保险格式条款,并不能视为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张某不生效。法院遂判决支持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司法解释虽认可保险人以网页形式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相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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