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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付无飘窗房屋,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年4月28日

淮阴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的某小区期房一套,双方确定房屋平面图为合同附件一。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款,2018年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涉案房屋,原告取得房屋后才发现主卧室没有飘窗,而房屋平面图中显示有飘窗,原告认为这对其装修和实际使用房屋造成明显影响,减损了房屋面积和价值,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10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已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购买房屋时,被告销售人员在售楼沙盘处明确告知了原告小区的位置、所购房屋的楼栋、楼层位置及户型等,被告交付的房屋与售楼处沙盘上展示以及销售人员的告知完全一致。对于涉案房屋,规划图纸、施工图纸上主卧室均没有飘窗,合同附件一的平面图是同楼栋相似的其他户型图,签订合同时被告贴错了。飘窗属于赠送,没有计算面积和价格,所以不存在减损房屋面积和价值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房屋平面图作为附件一,是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涉案房屋除主卧室无飘窗外,其他结构均与房屋平面图一致;另,原告购买的是期房,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对主卧室无飘窗是明知的。原告虽主张被告赔偿其损失10万元,但并未举证证明损失的组成,结合被告的违约情形,最终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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