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1民初3167-1号
申请人:华人创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
法定代表人:彭国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旺,北京祥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华人创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与富山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人创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解封,请求解除对申请人华人创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退还670,000元的担保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人创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提出财产解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华人创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退还670,000元的担保金。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任博骏
书记员魏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