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特372号
申请人:武汉远成共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胡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琼,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旺,北京祥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
申请人武汉远成共创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9)第253号终局性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远成共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远成共创科技有限公司现以徐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为由,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远成共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9)第253号终局性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远成共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陶歆
审判员廖艳平
审判员陈祥
二0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梦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