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南箭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浙0402民初4074号
原告:嘉兴南箭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春大厦2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MY89。
法定代表人:疏春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皓,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旺,北京祥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与庆丰路交叉口联创大厦2号楼5层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xxxxx005015J。
法定代表人:龙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宏伟,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都某某继续履行《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并于2019年7月30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房屋移交给原告嘉兴南箭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二、原、被告确定原涉案合同总价款由120000元变更为140000元,原告嘉兴南箭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尚余25000元未予支付,剩余款项在经原、被告三方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被告都溪平;
三、如被告都某某未能在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内竣工且交付验收合格的涉案装修房屋的,则被告都溪平支付给原告10000元违约金;
四、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都溪平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都某某于2019年7月5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上述调解协议已于2019年7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晔
二0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