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鄂0103民初3866号
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郸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胡旺,北京祥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
被告:武汉市橄榄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堤角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吴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雷,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刘方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邓兴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武汉市橄榄绿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0日,被告朱某某驾驶被告武汉市橄榄绿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xxxxx小型汽车在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马场一路路口10米处与蔡某某驾驶的鄂APxxxx小型汽车载乘客原告郝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原告郝某某受伤。2018年10月30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交通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郝某某无责任,蔡某某无责任。肇事车辆鄂Axxxxx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处购买了承运人责任险。因被告未对原告的损失全额进行赔偿,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985.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郝某某人民币10000元,该款项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二、原告郝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再就本次交通事故另行主张任何权利;
三、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朱某某自愿承担(已折抵)。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琍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徐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