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知民初395号
原告:夏某某,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旺,北京祥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萌,系被告之子。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
审 判 长 蒋劢军
人民陪审员 王继科
人民陪审员 张翠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许芃
书记员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