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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陈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2月17日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知民初395号

原告:夏某某,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旺,北京祥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萌,系被告之子。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

审 判 长  蒋劢军

人民陪审员  王继科

人民陪审员  张翠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许芃

书记员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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