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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武汉威腾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2月17日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41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胡某某,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旺,北京祥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威腾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9号健吾公馆三期公寓式酒店栋19层26室(-3)。

法定代表人:杨小威。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武汉威腾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鄂0107民初417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威腾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的银行存款1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胡某某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某某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威腾兴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7000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武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常国钰

书 记 员 舒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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