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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的裁判梳理与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2月17日

一、背景导读

《公司法》第 13 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2022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合社) 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该条例第 24 条第 1 款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据此可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通过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然而,在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时,往往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书,或者转交由其掌管的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等资料。因此,若原法定代表人霸占职务,拒绝移交公司印章且不配合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怎么办?

本文梳理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的裁判观点,以便总结在此类型“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应当注意的要点。为免疑义,本文聚焦股东为争夺控制权而提起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并不包括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请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之诉。

首先,本文讨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在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若原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拒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义务的,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

其次,提起诉讼的前提是,公司已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就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形成了有效的决议或决定。如公司无法通过意思自治进行变更,且除了提起诉讼外已无其他救济途径的,根据( 2020 )最高法民再 88 号、( 2019 )粤 01 民终 8692 号等案例的裁判理由,原法定代表人也有权径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最后,胜诉后可携带生效判决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其他登记所需材料,前往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总结与建议

根据《民法典》第 61 条第 2 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举例而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即使没有公司盖章仍然对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结合《公司法》第 13 条的规定,只有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才有资格担任法定代表人,故法定代表人往往也掌控着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因此,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的“必争之地”。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原股东与新投资人之间往往因为经营理念或股权变更等事由导致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此时,相关主体应未雨绸缪,提前规划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内部意思表决机制,以准备或防范潜在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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