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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来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年9月16日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占有作为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保护机制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权利人利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从法律层面看,占有的保护不仅涉及静态的权利确认,更包含动态的救济手段,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我国法律对占有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设置上,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三种类型,共同构成了占有的"三重防护网"。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源于《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当占有人的占有状态受到侵害时,无论其是否享有本权,均可依据占有保护请求权寻求救济。这种制度设计的精妙之处在于,它不纠结于占有人是否具有实体权利,而是着眼于维护既有的占有秩序。例如,租期届满后拒不搬离的承租人,虽然丧失了合法占有的本权,但在其实际控制标的物期间,仍然可以针对第三方的侵占行为主张占有保护。这种"事实优先"的保护原则,体现了法律对现实秩序的尊重。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占有保护中最核心的内容。当占有物被他人无权占有时,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这一请求权行使的要件包括:请求权人必须是原占有人;占有物被他人无权占有;请求权必须在占有丧失后一年内行使。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即告消灭。司法实践中,曾有这样的案例:甲将房屋出借给乙,后丙强行占据该房屋。虽然甲作为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物权请求权要求丙返还,但乙作为占有人同样可以基于占有返还请求权主张权利。这种双重保护机制,大大增强了权利救济的可能性。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针对的是占有虽未被剥夺但受到干扰的情形。比如邻居将垃圾堆放在他人车库门口,或在他人房屋外墙上擅自安装广告牌等行为,都属于对占有的妨害。这类请求权的行使不以侵害人存在过错为要件,只要妨害客观存在且非法即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考量妨害的持续性、严重程度以及对占有人正常使用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妨害。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则具有前瞻性,用于消除尚未发生但极可能发生的危险。如发现相邻房屋年久失修,随时可能倒塌危及自家房屋时,占有人即可行使此项权利。这种预防性救济对于避免不可逆的损害具有重要意义。在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因施工导致周边建筑物安全隐患的情况时有发生,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为占有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
占有保护的特殊性还体现在其与本权保护的区分上。一方面,占有保护具有独立性,不依赖于本权存在;另一方面,当占有保护与本权保护发生竞合时,两种请求权可以并存,权利人可择一行使。这种制度安排既保证了救济渠道的多样性,又避免了重复救济。在著名的"商场柜台争夺案"中,法院就同时认可了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和基于占有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从比较法视角看,各国对占有保护的规定各具特色。德国民法将占有视为"对物的事实支配",侧重对占有事实状态的保护;日本民法则更强调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还规定了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我国《民法典》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占有保护制度,既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又结合了我国实际情况。
司法实践中,占有保护案件的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首先是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由于占有本身是一种事实状态,如何证明先前的占有关系常常成为争议焦点。其次是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占有被侵害导致的损失往往难以精确计算,特别是当涉及经营场所的占有时,营业损失如何量化一直是个难题。再次是占有保护与物权确认的交叉问题。在房屋买卖未过户但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买受人的占有保护与出卖人的物权确认之间如何平衡,考验着司法智慧。
随着社会发展,新型占有形态不断涌现,对传统占有保护理论提出了新课题。共享经济下的分时占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数据资源的控制等,都亟待法律作出回应。以共享单车为例,用户通过扫码获得的究竟是债权性的使用权,还是物权性的占有权?当单车被第三人侵占时,用户能否主张占有保护?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从社会功能角度看,占有保护制度具有多重价值。首先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平。通过保护现有占有状态,避免"强权即公理"的丛林法则。其次是促进物尽其用。稳定的占有关系有助于激励占有人对物进行改良和有效利用。再次是降低交易成本。占有作为物权的外观形式,为交易安全提供了基础保障。最后是完善权利救济体系。占有保护与本权保护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完整的物权保护网络。
展望未来,占有保护制度的发展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向:一是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新要求,将新型占有形态纳入保护范围;二是完善占有保护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如与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等制度的协调;三是细化占有保护的具体规则,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四是加强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通过不断优化占有保护机制,更好地平衡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总之,占有的保护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体现了法律对现实生活的深刻理解和尊重。从日常生活中的物品保管到重大财产的经营管理,占有保护制度无处不在发挥着它的作用。一个健全的占有保护体系,既是物权法成熟的标志,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占有保护制度必将更加完善,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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