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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含义、成立条件、诉讼当事人、管辖和法律效果

来源:北京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9日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含义、成立条件、诉讼当事人、管辖和法律效果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从而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一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三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其核心在于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干预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含义**
债权人代位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定权能,其法律特征表现为:首先,该权利具有从属性,其存在以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其次,行使范围受债权数额限制,债权人不得超出自身债权范围主张权利;再次,代位权的客体限于金钱债权,且需为债务人现有的权利而非期待权。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债务人怠于追讨到期贷款、工程款或其他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可向债权人主张,但债务人处分权的限制不因此免除。
**二、代位权诉讼的成立要件**
根据司法实践,代位权诉讼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四项核心条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例如(2020)最高法民终1213号判决中,法院强调基础债权需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债务人无异议。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需具有持续性,即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明显未清偿的到期债权。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实际危及债权人实现,如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不足。第四,代位标的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且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抚养费请求权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三、诉讼当事人的特殊地位**
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三重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债权关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次债权关系、以及代位权形成的诉讼关系。诉讼中债权人列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而债务人则必须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456号判决指出,债务人未参加诉讼不影响审理,但法院应保障其程序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当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提出异议时,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审理,待基础债权关系明确后再恢复诉讼。
**四、管辖规则的特别适用**
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遵循双重标准:地域管辖适用被告住所地原则,即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则按照债权人主张的债权金额及案件影响程度确定。对于建设工程款等特殊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可参照建设工程所在地管辖规则。但需注意,当事人协议管辖条款对代位权诉讼不具有约束力,这是由代位权的法定性所决定的。
**五、裁判效力的扩张性**
代位权胜诉判决产生"双重清偿"效力: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这一效力突破传统债法理论,避免了循环诉讼。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9876号案例显示,若债权人债权未获全额清偿,可就剩余债权另行起诉债务人,但不得就同一笔次债权重复主张代位权。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凭生效判决直接申请执行次债务人财产,且执行标的物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
当前司法实践对代位权诉讼的审查呈现严格化趋势: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的主观状态,以及债权不能实现的客观危险性。部分法院开始探索将代位权适用范围扩展至股权、知识产权等非纯粹金钱债权领域,但尚需立法进一步明确。对于跨境代位权诉讼,需特别注意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包括准据法的确定和外国判决的承认执行问题。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避免滥用诉权干扰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上一条: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构成要件
下一条: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