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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您好,香港A公司和国内B公司于11月11日签订二手挂车买卖合同约定CIF拉各斯7日内发货。约定发货日期后,B以未找到车和环保停工为由分别2次推迟发货。12月初经检验其中一辆车不合格,B方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先发两辆合格挂车B方更换第三辆车后再行发货,由于B方不同意增加补充协议造成第三次推迟发货。1月上旬B方表示已找到第三辆车且双方约定船期,但发货前B又要求A承担海运费等差额8000元,是否合理? [提问时间:01-13]

提问人:微信网友   所在地区:河北省 衡水市

许国喜律师回复:向TA咨询

当然不合理,B公司属于违约。

回复时间:01-13

许国喜律师回复:向TA咨询

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回复时间: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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